实施方案
[0021]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的说明。
[0022] 实施例1一种山药剥皮装置,如图1‑3所示,包括有第一固定板1、支撑腿2、导杆3、第一滑块
4、第一压缩弹簧5、把手6、刀片7、夹持装置8和卡住装置9,第一固定板1左侧连接有支撑腿
2,第一固定板1顶部前后两侧均连接有导杆3,两根导杆3上均滑动式连接有第一滑块4,两块第一滑块4相互靠近的一侧均连接有刀片7,第一滑块4与导杆3之间连接有第一压缩弹簧
5,两个第一滑块4之间连接有把手6,导杆3与支撑腿2之间设有夹持装置8,第一滑块4、夹持装置8与第一固定板1之间设有卡住装置9。
[0023] 夹持装置8包括有滑动框81、拉伸弹簧82、第一夹板83、第一普通弹簧84、转杆85和第二夹板86,两根导杆3右侧之间滑动式连接有滑动框81,滑动框81位于第一滑块4右侧,滑动框81与导杆3之间连接有拉伸弹簧82,滑动框81上转动式连接有第一夹板83,第一夹板83与滑动框81滑动配合,第一夹板83上连接有第一普通弹簧84,滑动框81会与第一普通弹簧84接触,支撑腿2上部转动式连接有转杆85,转杆85右侧连接有第二夹板86。
[0024] 卡住装置9包括有第二固定板91、滑杆92、弹性件93、连接板94和楔形板95,滑动框81前侧连接有第二固定板91,第二固定板91上滑动式连接有滑杆92,滑杆92与第二固定板
91之间连接有弹性件93,前侧的第一滑块4上连接有连接板94,连接板94上连接有楔形板
95,连接板94与滑杆92配合,第一固定板1右侧开有卡孔96,滑杆92与卡孔96配合。
[0025] 当需要对山药进行剥皮时,可以使用本装置,初始时,弹性件93为拉伸状态,首先使用者可以将上药放置在第一夹板83和第二夹板86之间,随后使用者拉动把手6向左移动,把手6向左移动带动第一滑块4向左移动,第一滑块4向左移动带动其上全部装置一起向左移动,连接板94在向左移动时能够拉动滑杆92向左移动,滑杆92向左移动带动第二固定板91向左移动,第二固定板91向左移动带动滑动框81向左移动,拉伸弹簧82被拉伸,当滑动框
81向左移动至与第一普通弹簧84接触后,滑动框81继续向左移动通过第一普通弹簧84推动第一夹板83向左移动,当第一夹板83移动至与山药接触后,第一夹板83继续移动与第二夹板86配合能够将山药夹紧,第一夹板83将山药夹紧后不再移动,这时滑动框81继续移动使得第一普通弹簧84被压缩,当滑杆92移动至卡孔96上方时,在弹性件93的作用下滑杆92向下移动落入卡孔96内,这时连接板94不再推动滑杆92移动,第一夹板83与第二夹板86配合也已将山药固定,随后继续拉动把手6移动也可以通过刀片7对山药进行削皮,削完一侧的皮后可以拉动把手6复位,随后再扭动转杆85通过第二夹板86带动山药转动一定角度,随后再次拉动把手6通过刀片7进行削皮,如此反复,就能够对山药进行削皮,削皮完毕后,拉动把手6复位,把手6复位时楔形板95会与滑杆92接触,当楔形板95移动至与滑杆92接触后,楔形板95继续移动能够拉动滑杆92向上移动,弹性件93被拉伸,当滑杆92向上移动一定距离后楔形板95继续移动拉动滑杆92复位,滑杆92在复位时带动其上全部装置一起复位,使得第二夹板86也不再将山药夹住,随后即可将山药取出。
[0026] 实施例2在实施例1的基础之上,如图4所示,还包括有限位装置10,限位装置10包括有导轨
101、第二滑块102、第二普通弹簧103、接触杆104和转盘105,支撑腿2左侧连接有导轨101,导轨101上滑动式连接有第二滑块102,第二滑块102与导轨101之间连接有第二普通弹簧
103,第二滑块102上连接有接触杆104,转杆85上连接有转盘105,转盘105上沿周向均匀间隔开有多个限位槽106,接触杆104与限位槽106配合。
[0027] 在扭动转杆85转动时会带动转盘105转动,转盘105转动带动限位槽106转动,当转动一定角度后,限位槽106、接触杆104和第二普通弹簧103配合能够对转盘105进行轻微的卡紧,从而避免人工将转杆85转动过多,并且在不转动转杆85时,接触杆104和限位槽106也能够对转杆85进行定位,避免转杆85自转。
[0028] 实施例3在实施例2的基础之上,如图5所示,还包括有托住装置11,托住装置11包括有固定杆111、弧形托板112和第二压缩弹簧113,第一固定板1底部两侧均连接有固定杆111,两根固定杆111之间滑动式连接有弧形托板112,弧形托板112与固定杆111之间连接有第二压缩弹簧113。
[0029] 弧形托板112为内弧形设置。
[0030] 在放置山药时,可以将山药放置在弧形托板112上,第二压缩弹簧113起缓冲作用。
[0031] 以上所述实施例仅表达了本发明的优选实施方式,其描述较为具体和详细,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为对本发明专利范围的限制。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发明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变形、改进及替代,这些都属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因此,本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所附权利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