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
[0023] 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及功效,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0024] 参照说明书附图1‑3,该实施例的一种便携式枇杷嫁接钎头,包括钎头主体1和连接杆2,所述连接杆2位于钎头主体1的后端外表面,所述钎头主体1与连接杆2之间固定连接,所述连接杆2的外端设有固定环3,所述固定环3的外端设有保护筒4,所述保护筒4的内端设有贯穿孔5,所述贯穿孔5的前端设有上滑板6和下滑板7,所述上滑板6和下滑板7的两端设有连接滑块8,所述连接滑块8的内端设有滑杆9,所述滑杆9的外端设有上弹簧10和下弹簧11,所述上弹簧10和下弹簧11的外端设有滑动槽14,所述滑动槽14的外端设有定位板12。
[0025] 所述固定环3固定安装在连接杆2的外端,所述固定环3位于连接杆2的中央外表面,所述保护筒4沿着固定环3滑动,所述贯穿孔5贯穿于保护筒4的两端外表面,所述贯穿孔5的截面直径大小小于固定环3的外表面截面直径大小,所述保护筒4的中央内表面直径大小等于固定环3的外表面直径大小,通过设置有固定环3,方便对于保护筒4的滑动距离范围进行限定。
[0026] 所述定位板12与保护筒4之间固定连接,所述定位板12的数量为两组,两组所述定位板12关于保护筒4呈中心对称分布,所述滑动槽14内嵌在定位板12的一端内表面,通过设置有定位板12,方便了对于滑杆9的安装。
[0027] 所述滑杆9的上下两端外表面固定连接在滑动槽14的上下两端内表面,所述连接滑块8沿着滑杆9上下滑动,所述连接滑块8的数量设置为两组,每组所述连接滑块8的数量设置为两个,其中一组所述连接滑块8固定安装在上滑板6的两端外表面,另一组所述连接滑块8固定安装在下滑板7的两端外表面,通过设置有连接滑块8,方便对于上滑板6和下滑板7的滑动提供助力。
[0028] 所述保护筒4的前端设有贯穿槽13,所述贯穿槽13贯穿于保护筒4的前端上下表面,所述贯穿槽13的厚度等于上滑板6的厚度,所述上弹簧10的上下两端外表面分别固定在滑动槽14的上端内表面、连接滑块8的上端外表面,所述下弹簧11的上下两端外表面分别固定在连接滑块8的下端外表面、滑动槽14的下端内表面,通过设置有下弹簧11和上弹簧10,方便了上滑板6和下滑板7的回弹。
[0029] 实施场景具体为:本实用新型在使用时,为了方便将钎头主体1进行保护,通过在钎头主体1后端的连接杆2外表面包裹固定环3,并且在固定环3的外端包裹可以沿着固定环3滑动的保护筒4,利用保护筒4的滑动,使得钎头主体1实现了可以收纳,并且钎头主体1在利用保护筒4收纳的时候,钎头主体1的头端还是裸露,此时在保护筒4的两端分别连接定位板12,利用定位板12内设置滑动槽14,利用滑动槽14包裹滑杆9,带动与上滑板6和下滑板7分别固定连接的连接滑块8沿着滑杆9上下滑动,并且利用上弹簧10和下弹簧11,保证了对于上滑板6和下滑板7滑动之后的回弹,实现了对于保护筒4前端的开合,保护了钎头主体1,在上滑板6和下滑板7均向外移动的过程中,穿过保护筒4前端上下两端的贯穿槽13,十分的方便,该实施方式具体解决了现有技术中钎头主体1便捷携带的时候,不方便对于钎头主体
1前端进行保护的问题。
[0030] 参照说明书附图4‑5,该实施例的一种便携式枇杷嫁接钎头,所述连接杆2的后端设有安装槽16,所述安装槽16的内端设有直线滑槽17,所述直线滑槽17的内端设有弧形滑槽18,所述保护筒4的后端设有螺纹筒15。
[0031] 所述安装槽16内嵌在连接杆2的后端内表面,所述直线滑槽17和弧形滑槽18的数量均设置为两组,两组所述弧形滑槽18沿着安装槽16的内表面呈顺时针分布,所述直线滑槽17与弧形滑槽18之间贯穿连接,通过设置有直线滑槽17和弧形滑槽18,便于与外接的钎头杆之间进行位置固定。
[0032] 实施场景具体为:本实用新型在使用时,当需要对于钎头主体1可以方便的与钎头杆之间进行连接,通过钎头杆与位于钎头主体1后端连接杆2内的安装槽16之间沿着直线滑槽17滑动,直至钎头杆的头端设定的滑块完全没入直线滑槽17,再转动钎头杆,使得钎头杆前端的滑块沿着弧形滑槽18滑动,方便了对于钎头杆位置的固定,再利用保护筒4后端贯穿孔5内的螺纹筒15与钎头杆表面设定的螺纹进行旋转连接,在保护筒4和固定环3的位置限定下,实现了对于钎头主体1和钎头杆之间的便捷安装,该实施方式具体解决了现有技术中钎头主体1和钎头杆一体不方便更换和便捷携带的问题。
[0033] 虽然,上文中已经用一般性说明及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了详尽的描述,但在本实用新型基础上,可以对之作一些修改或改进,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不偏离本实用新型精神的基础上所做的这些修改或改进,均属于本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