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
[0018]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0019] 实施例:
[0020] 请参阅图1-4所示,
[0021] 本实施例提供的一种具有缓冲效果的道路限高装置,包括减震带 1和高度调节组件2,减震带1左右两侧均固定设置有高度调节组件 2,高度调节组件2包括左定位杆201、右定位杆202、支杆203、固定框204和安装孔205,减震带1左右两侧均通过转动转动连接有左定位杆201,减震带1左右两侧均通过转动转动连接有右定位杆202,且左定位杆201与右定位杆202顶端通过转轴转动连接,左定位杆 201一侧通过转轴转动连接有支杆203,支杆203一端通过螺栓固定安装有固定框204,右定位杆202一侧开口设置有安装孔205,左定位杆201与右定位杆202顶端通过螺栓固定安装有矩形框架3,矩形框架3左右两侧之间固定设置有长度调节组件4,长度调节组件4包括左固定杆401、连接杆402、右固定杆403和安装板
404,矩形框架3一侧通过螺栓固定安装有左固定杆401,左固定杆401右侧通过螺纹连接有连接杆402,连接杆402右侧通过螺纹连接有右固定杆403,连接杆402正面通过螺栓固定安装有安装板404,减震带1上方开口设置有凹槽101,凹槽101内部左右两侧均固定设置有橡胶减震块102,凹槽101内部左右两侧均通过螺栓固定安装有弹簧103,弹簧103顶端通过螺栓固定安装有压板104。
[0022] 进一步的,左定位杆201与右定位杆202之间通过支杆203一端的固定框204与安装孔205配合螺栓进行定位,使用者将左定位杆 201与右定位杆202之间通过支杆203一端的固定框204与安装孔205 配合螺栓进行定位,并且由于左定位杆201与右定位杆202顶端通过转轴转动连接,使左定位杆201、右定位杆202和支杆203之间形成三角结构,让高度调节组件2的稳定性提高,极大降低了侧翻发生的概率,可以降低意外事故的发生。
[0023] 进一步的,两个弹簧103均位于橡胶减震块102右侧,压板104 底端设有两块橡胶减震块102,且上下两块橡胶减震块102位于同一水平线上,当有车辆经过压板104时,由于压板104与减震带1之间通过弹簧103连接,弹簧103能够起到一个良好的减震缓冲的作用,不易对路面造成损伤,使得车辆经过的稳定性更强,同时上下两块橡胶减震块102位于同一水平线上,可以降低一定的振动,能够防止减震带1受到直接碰撞出现位移现象出现。
[0024] 进一步的,连接杆402的数量可随着道路宽度进行相应增加或者减少,且连接杆402的长度为三米,使用者可根据道路宽度来相应增加或者减少连接杆402的数量,对不同路段进而适应不同的道路宽度进行安装的长度调节,方便,且通用性好,解决了现有的限高装置在道路施工过程中常常会因为进度的需要,而不停地更换安装位置,而且这种限高装置的高度与长度通常是固定的,在限高装置发生变化时往往难以适应,同时限高装置的多样性也对道路宽度的通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有限高装置存在长度与高度固定且不能调节的问题。
[0025] 进一步的,安装板404设有与警示牌配套使用的固定孔,且安装板404外侧设有荧光涂层,通过安装板404外侧设有的荧光涂层能够让司机显眼的注意到限高牌。
[0026] 进一步的,左定位杆201和右定位杆202的长度一致,且支杆 203的长度为左定位杆201和右定位杆202的二分之一,同时也能够起到一定的高度调节做限行高度的调节,既起到有效限行作用,也起到紧急应急措施,同时适应多处道路施工的不同限高要求。
[0027] 在使用本实用新型一种具有缓冲效果的道路限高装置时,使用者将左定位杆201与右定位杆202之间通过支杆203一端的固定框204 与安装孔205配合螺栓进行定位,并且由于左定位杆201与右定位杆 202顶端通过转轴转动连接,使左定位杆201、右定位杆202和支杆 203之间形成三角结构,让高度调节组件2的稳定性提高,同时也能够起到一定的高度调节做限行高度的调节,并且使用者可根据道路宽度来相应增加或者减少连接杆402的数量,对不同路段进而适应不同的道路宽度进行安装的长度调节,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压板104与减震带1之间通过弹簧103连接,弹簧103能够起到一个良好的减震缓冲的作用,不易对路面造成损伤,使得车辆经过的稳定性更强,同时上下两块橡胶减震块102位于同一水平线上,可以降低一定的振动,能够防止减震带1受到直接碰撞出现位移现象出现,从而实现了装置的减震带1固定牢固的功能。
[0028] 以上的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应当指出,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作出若干变形和改进,这些也应该视为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这些都不会影响本实用新型实施的效果和专利的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