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6] 以下将结合实施例对本发明的构思及产生的技术效果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以充分地理解本发明的目的、特征和效果。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只是本发明的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实施例,基于本发明的实施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所获得的其他实施例,均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实施例中所使用的试验方法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常规方法;所使用的材料、试剂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可从商业途径得到的试剂和材料。
[0027] 苄草唑溶液配制:苄草唑原药取0.0403g,用无水乙醇溶解,再使用蒸馏水定容至10ml,配制成10mM苄草唑母液。使用时将母液分别稀释成10,30,50μM的苄草唑试剂。
[0028] 再生稻试验:采用益阳大通湖区宏硕农机科技合作社试验地获得的“美湘占2号”和“粤农丝苗”2个品种水稻稻桩,进行再生稻喷施试验。
[0029] 实施例1水稻留桩高度对水稻结实率的影响
[0030] 选择了2个水稻品种“美湘占2号”和“粤农丝苗”的水稻稻穗剪下,种植在装满水稻土的水泥桶内,每桶2株,共种植100桶。移栽缓苗后,对水稻进行不同高度的留桩(15cm、30cm、50cm)。使用苄草唑进行喷施,浓度为30μM。对照组喷洒等量清水。喷洒苄草唑溶液后,对不同处理留桩高度的水稻进行拍照,后每7天拍照一次,至再生稻成熟。
[0031] 实验结果如图1‑6所示,图1为苄草唑对美湘占2号再生稻留桩高度的影响的结果图,从图1中可以看出,苄草唑溶液对美湘占2号不同留桩高度的再生稻留桩相较对照组都具有明显的促进留桩蘖芽的作用,图2为苄草唑对粤农丝苗再生稻留桩高度的影响的结果图,图2中可以看出,苄草唑对不同留桩高度的粤农丝苗再生稻留桩都有明显的促进其再生稻蘖芽分化的作用;图3为苄草唑对粤农丝苗再生稻不同留桩高度下的单株穗数和单穗子粒数的影响结果图,从图3中可以看出,在苄草唑溶液处理后,不同留桩高度的单穗子粒数和单株穗数相较对照组都有明显升高,其中,苄草唑对30cm留桩高度作用最强;图4为苄草唑对粤农丝苗再生稻不同留桩高度下的结实率和有效穗比率的影响结果图,从图4中可以看出,苄草唑溶液处理后的粤农丝苗不同留桩高度的结实率和有效穗比率相较对照组都有明显增加;图5为苄草唑对美湘占2号再生稻不同留桩高度下的单株穗数和单穗子粒数的影响结果图,从图5中可以看出,苄草唑溶液处理后,美湘占2号不同留桩高度的单株穗数相较对照组都有明显升高;图6为苄草唑对美湘占2号再生稻不同留桩高度下的结实率和有效穗比率的影响结果图,从图6中可以看出,苄草唑溶液处理后的美湘占2号不同留桩高度的结实率和有效穗比率相较对照组都有明显增加。
[0032] 实施例2苄草唑喷洒浓度对水稻蘖芽数的影响
[0033] 选择了2个水稻品种“美湘占2号”和“粤农丝苗”的水稻稻穗剪下,将30cm的水稻留桩种植在装满水稻土的水泥桶内,每桶2株,共种植30桶,使用苄草唑溶液(浓度为10μM、30μM、50μM)进行喷施,对照组不进行任何处理。喷洒苄草唑溶液后,对不同处理留桩高度的水稻进行拍照,后每7天拍照一次,至再生稻成熟,记录每株水稻平均新增蘖芽数。
[0034] 表1
[0035]苄草唑浓度 美湘占2号平均新增蘖芽数 粤农丝苗平均新增蘖芽数
对照组 5 6
10μM 6 6
30μM 10 8
50μM 9 7
[0036] 实验结果如表1所示,表1为喷洒不同浓度的苄草唑试剂的后美湘占2号和粤农丝苗的平均新增蘖芽数的影响结果,从表中可以看出,苄草唑对两种不同的水稻都具有增加其蘖芽分枝的作用,其中对美湘占二号的作用效果更为明显,在苄草唑浓度为30μM的条件下水稻的平均新增蘖芽数达到最大。
[0037] 实施例3稻田实验
[0038] 在实验室试验的基础上,在益阳大通湖区宏硕农机科技合作社试验地,使用“美湘占2号”和“粤农丝苗”2个品种的水稻收割头季稻后,进行试验。采取小区分隔的方式,留桩高度为30cm。使用苄草唑试剂,按30μM的浓度进行喷施,喷洒苄草唑溶液的量为15‑20升/亩,对照组喷洒清水。
[0039] 表2
[0040] 对照组 粤农丝苗有效穗比率 0.75 0.89
结实率 76.4% 86.8%
[0041] 表3
[0042] 对照组 美湘占2号
有效穗比率 0.72 0.87
结实率 54.5% 61.3%
[0043] 实验结果如表2和表3所示,表2为在大田实验中喷洒苄草唑溶液对粤农丝苗有效穗比率和结实率的影响结果,表3为在大田实验中喷洒苄草唑溶液对美湘占2号的有效穗比率和结实率的影响结果,从表中可以看出,在大田实验中通过喷洒苄草唑试剂能有效的提高再生稻的有效穗比率和结实率,因此,可将苄草唑试剂运用水稻再生稻种植中。
[0044] 综上所述,通过喷洒苄草唑通过促进水稻蘖芽分化,蘖芽可分蘖生长多个穗,进而有效提高再生稻的产量。
[0045] 上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作了详细说明,但是本发明不限于上述实施例,在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具备的知识范围内,还可以在不脱离本发明宗旨的前提下作出各种变化。此外,在不冲突的情况下,本发明的实施例及实施例中的特征可以相互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