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0]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0031] 请参阅图1~7,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一种便于移动的建筑施工设备,包括固定底板 1,固定底板1两侧的边缘上固定设有转轴固定边11,转轴固定边11上贯穿设有若干等间距排列的转轴孔12,固定底板1一端的底部靠近两侧的位置均固定设有底部固定块一13,固定底板1另一端靠近两侧的位置均固定设有底部固定块二14,固定底板1靠近底部固定块一13一端的两侧均固定设有固定块三15,固定底板1上表面开设有条形槽16,条形槽 16的一侧开设有螺纹孔161,螺纹孔161连通到固定底板1的端部,条形槽16内嵌设有条形滑块17,条形滑块17上设有若干呈线性排列的圆弧面171,螺纹孔161内设有挤压螺栓18;
[0032] 固定底板1上设有若干第一转轴2,第一转轴2的两端均固定设有转动凸轴22,转动凸轴22分别位于位置相对应的转轴孔12内;
[0033] 固定底板1的一端设有固定设有U形固定杆3;
[0034] 底部固定块一13以及底部固定块二14的底端均固定设有缓震器4,缓震器4包括滑套41、位于滑套41内的滑杆43以及套设于滑套41和滑杆43上的弹簧42,滑套41的顶端固定设有固定块411,滑套41的内部贯穿设有滑孔412,滑孔412底部的内壁上固定设有固定边圈413,滑杆43的顶部固定设有限位块431,滑杆43的底部固定设有固定板432,限位块431位于滑孔412内,滑杆43位于固定边圈413内;
[0035] 靠近U形固定杆3的缓震器4底端设有万向轮5,远离U形固定杆3的缓震器4底端设有固定轮结构6,固定轮结构6包括U形固定块61,U形固定块61上贯穿设有转孔611, U形固定块61上设有固定轮62,固定轮62的两侧均固定设有转轴621,转轴621位于位置相对应的转孔611内。
[0036] 本实施例中,第一转轴2与固定底板1之间转动连接,便于上货以及卸货,固定轮62 与U形固定块61之间转动连接,便于装置的便捷式移动。
[0037] 值得注意的是,滑杆43与滑套41之间滑动连接,便于缓震器4缓震。
[0038] 值得说明的是,滑孔412的尺寸与限位块431的尺寸相适配,滑杆43的尺寸与固定边圈413的尺寸相适配,便于结构的适配安装。
[0039] 更进一步的,第一转轴2的外圆柱壁上套设有胶皮层23,使第一转轴2耐用,且缓解施工设备的震动,保护设备不会被损坏。
[0040] 本实施例中,相邻圆弧面171之间的距离等于相邻第一转轴2之间的距离,便于不同的圆弧面171均与位置相对应的第一转轴2之间紧密贴合。
[0041] 除此之外的,U形固定杆3为倒“U”形结构,便于推拉装置,U形固定杆3上的中间套设有防滑套31,增加U形固定杆3与人手之间的摩擦力,且增加人手握住U形固定杆3 的舒适度。
[0042] 更深入的,U形固定块61以及万向轮5与不同的固定板432之间均通过螺栓固定连接,不同固定块411与底部固定块一13以及底部固定块二14之间通过螺栓固定连接,便于结构的适配安装。
[0043] 本实施例中,固定底板1的端部向下倾斜,便于装置上货以及卸货。
[0044]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原理是:手握防滑套31,推动装置,使装置的固定底板1倾斜端贴近在需要搬运的施工设备或者施工原料旁边,锁死万向轮5,搬动施工设备或者施工原料,使其形状上的一个底端边角搭放在固定底板1倾斜端的第一转轴2上,然后即可推动施工设备或者施工原料,使其顺着固定底板1倾斜端移动到固定底板1的上表面,在移动过程中第一转轴2将施工设备或者施工原料与固定底板1的滑动摩擦转化为滚动摩擦,从而大大的减小了摩擦力;
[0045] 然后旋转挤压螺栓18,在挤压螺栓18与螺纹孔161螺纹连接的状态下,将挤压螺栓 18的转动运动状态转化为挤压螺栓18的移动运动状态,使挤压螺栓18推动条形滑块17,圆弧面171与第一转轴2的表面紧密接触,从而固定固定底板1上表面的第一转轴2,防止物品从固定底板1的上表面滑落下来;
[0046] 然后解开万向轮5,手握防滑套31,将装置推动到卸货区,反向旋转挤压螺栓18,使圆弧面171脱离与第一转轴2的表面紧密接触,即可轻易将施工设备或者施工原料从装置的固定底板1倾斜端推下去;
[0047] 在运货过程中,U形固定块61以及万向轮5在地面上滚动并上下波动,在弹簧42的弹力作用下,缓解了固定底板1的震动,在此过程中滑套41与滑杆43之间发生相对往复滑动。
[0048]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