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1] 下面结合本发明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发明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
[0022] 下面将结合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作进一步地详细描述。
[0023] 实施例
[0024] 如图1所示,一种可骑行与行走的木马,包括行走装置与骑行驱动装置;可以像自行车一样骑行也可以像马一样行走。
[0025] 所述的行走装置包括主梁1、前腿机构、后腿机构;前腿机构与后腿机构安装于主梁1上;具体的安装方式为:
[0026] 所述的后腿机构包括后横梁2、后立腿3、后梁轴4与后轮12;如图1所示后横梁2后端与后立腿3上端固定呈V型,也就是成一定的角度,约110度到120度;后立腿3与后轮12可以各为两个;也可以是后立腿3为一个而后轮12为两个。后梁轴4铰接于主梁
1的后端;后横梁2与后立腿3在V型的固定点处铰接于后梁轴4上;后横梁2位于主梁1上方,后横梁2前部与主梁1间设有后复位弹簧5;后横梁2前部上方固定有鞍座6;所述的行走装置还包括两个脚蹬26,两个脚蹬26分别固定于鞍座6前下方的主梁1的两侧。
[0027] 所述的前腿机构包括前横梁7、前立腿8、前梁轴9与前轮13;前横梁7的前端与前立腿8中部连接;前立腿8下部可以分为两枝,且前轮13可以为两个;也可以是前立腿8下部只为一枝而前轮13可以为两个。前横梁7前部设有纵向滑槽10,前梁轴9穿过滑槽10固定于主梁1的前端;前横梁7可以通过纵向滑槽10在前梁轴9上滑动;前横梁7位于主梁1上方,前横梁7后部与主梁1间设有前复位弹簧11;前轮13为只向前旋转的单向轮,设于前立腿8下端;
[0028] 前横梁7后端与后横梁2前端铰接;
[0029] 所述的骑行驱动装置包括,一级链传动机构、二级链传动机构与后轴24;
[0030] 一级链传动机构包括一级主动轮15、一级传动链21、一级从动轮16、两个脚踏板23与中轴20;二级链传动机构包括二级主动轮17、二级传动链22与二级从动轮18;
[0031] 主梁1中部下方固定有支柱19;中轴20铰接于支柱19下端;两个脚踏板23成180度角固定于中轴20两端;一级主动轮15固定于中轴20上,一级从动轮16与二级主动轮17固定于后梁轴4中部;后轴24铰接于后立腿3下端,二级从动轮18固定于后轴24中部;后轮12为只向前旋转的单向轮,固定于后轴24的两端;
[0032] 一级传动链21连接一级主动轮15与一级从动轮16;二级传动链22连接二级主动轮17与二级从动轮18。
[0033] 采用了两级传动,增加了传动比,虽然后轮12的直径较小,但是也能获得一个较快的骑行速度。
[0034] 本例的可骑行与行走的木马,为了方便转向还包括转向机构;所述的转向机构包括设于前横梁7前端的立套筒25,前立腿8中部穿过立套筒25并通过立套筒25与前横梁7的前端铰接连接;前立腿8上端设有把手14。
[0035] 另外为了使可骑行与行走的木马的外观更像马,还包括马形外套壳,所述的马形外套壳套于行走装置与骑行驱动装置外;只有后轮12、前轮13、把手14、两个脚蹬26与两个脚踏板23伸出马形外套壳外。
[0036] 行走工作原理
[0037] 人骑在木马上,鞍座6承受人体的重量,向下压后梁轴4的前端与前横梁7的后端,则使后立腿3有向后摆动的趋势,使前立腿8有向前摆动的趋势;因后轮12为只向前旋转的单向轮,不能向后滚动与地面间是滑动摩擦;前轮13可以向前滚动与地面间为滚动摩擦;所以前轮13向前滚动,前立腿8(相当于马前腿)向前移动(向前跨);
[0038] 人站在两脚蹬26上抬起身体,鞍座6不用承受人体的重量,在后复位弹簧5与前复位弹簧11的作用下,后梁轴4的前端与前横梁7的后端向上抬,则使后立腿3有向前摆动的趋势,使前立腿8有向后摆动的趋势;因前轮13为只向前旋转的单向轮,不能向后滚动与地面间是滑动摩擦;后轮12可以向前滚动与地面间为滚动摩擦;所以后轮12向前滚动,后立腿3(相当于马后腿)向前移动(向前跨);
[0039] 人反复坐下站起,实现间断的行走。
[0040] 骑行工作原理
[0041] 人踩动两个脚踏板23,驱动一级主动轮15旋转;一级主动轮15通过一级传动链21驱动一级从动轮16旋转;一级从动轮16驱动后梁轴4旋转;后梁轴4驱动二级主动轮
17旋转;二级主动轮17通过二级传动链22驱动二级从动轮18旋转;二级从动轮18驱动后轴24旋转;后轴24驱动后轮12向前滚动。实现类似自行车的骑行运动。
[0042] 在行走与骑行过程中可以通过把手14旋转前立腿8实现转向。
[0043]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发明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为准。